說明:
一、復貴校107年2月14日興農驗字第1075100008號函。
二、按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3條第3款定義:「農產品經營業者:指以生產、加工、分裝、進口、流通或販賣農產
品、農產加工品為業者」,惟對於「加工」、「分裝」等各項過程用詞,相關法規尚無明確定義,合先敘明。
三、本會107年1月2日1060013922號函核發貴校產銷履歷證書,為使認證範圍契合評鑑確認事實,其認證範圍係按貴校
於增項見證評鑑對象為截切產品驗證案件之事實,參採本會100年1月6日農糧授字第0990173619號函(如附件)對於有
機農產品就「分裝」用詞之定義,略以:「對有機原料進行...分切...等作業,其過程不應改變原產品之理
化性質」,於「作物加工」內再予以限縮至「個別驗證,分裝、流通部分」,實際上涵蓋貴校對截切產品之驗證業
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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